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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月1日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相關規定
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

*課稅時間與對象
適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課稅規定
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保險人應於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所稱收益發生年度,指投資型保險契約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運用標的獲配收益之年度,或保險人處分或贖回所連結投資或運用標的之年度。
*投資帳戶各類所得課稅內容
所得
來源
投資帳戶
各類所得
法源
依據
課稅規定 開立
憑單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或其他所得 所得
稅法
債(票)券、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其他所得;不併計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利息所得 全年>新臺幣1,000元者,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扣繳
憑單
全年≦新臺幣1,000元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保險人免開立免扣繳憑單(即所得免稅)。
股利所得 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股利
憑單
證券交易
所得
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海外所得 所得
基本
稅額
條例
海外所得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進行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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