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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有鑑於民眾對金融的使用性及依賴性日益成長升高,金融機構的商品與服品質愈顯重要,尤其在西元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後,世界各國無不加強關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2011年10月通過
G20高層次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
國際經濟組織於巴黎召開「二十國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會議」正式通過「G20高層次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我國亦於2011年6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並開宗明義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為立法目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於2015年12月31日以金管法字第1040055554號函訂定發布「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作為金融機構遵循並實踐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重要參考依據。
此外,世界各國均陸續制訂金融機構公平待客原則相關指引,英國金融監理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更制訂了「公平對待弱勢客戶指南」(Guidance for firms on the fair treatment of vulnerable customers)。顯見,金融機構如何公平對待客戶並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實已成為國際趨勢,且為國家法制進步之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