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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應照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修正,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含)起,上述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 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自動墊繳

  • 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會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契約效力停止。
  •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修正,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含)起,上述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 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要保人可於墊繳日後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停效

  • 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 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當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契約之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契約效力停止。
  •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修正,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含)起,上述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 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不適用自動墊繳選擇權之契約,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註:催告、自動墊繳及停效之約定方式,仍請詳閱各契約條款說明

催告

  • 契約生效日起,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將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催告保險費計算方式(依商品約定)為前述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用及一期之自訂保險費或商品最低應繳保險費。
  •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修正,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含)起,上述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 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停效

  • 逾寬限期(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天內)未繳費者,則執行停效作業。
  •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修正,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含)起,上述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 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註:催告及停效之約定方式,仍請詳閱各契約條款說明

催告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應照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繳費憑證。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修正,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含)起,上述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 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自動墊繳

  • 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會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契約效力停止。
  •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修正,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含)起,上述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 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要保人可於墊繳日後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停效

  • 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 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當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契約之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契約效力停止。
  •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修正,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含)起,上述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 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不適用自動墊繳選擇權之契約,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註:催告、自動墊繳及停效之約定方式,仍請詳閱各契約條款說明

催告

  • 契約生效日起,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將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催告保險費計算方式(依商品約定)為前述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用及一期之自訂保險費或商品最低應繳保險費。
  •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修正,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含)起,上述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 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停效

  • 逾寬限期(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天內)未繳費者,則執行停效作業。
  •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修正,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含)起,上述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 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註:催告及停效之約定方式,仍請詳閱各契約條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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