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作業
- 各項保險金於給付當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保單仍然有效者,本公司依條款規定之時間給付。
- 各項保險金於給付到期日前45日寄發通知書,讓保戶可以選擇以匯款、支票、抵繳當期保險費等方式領取,惟保戶需於給付到期日前20日將回函寄回本公司保全處以利後續作業。
- 滿期保險金:於給付到期日前45日寄發通知書,讓保戶可以選擇以匯款、支票等方式領取,惟保戶需於給付到期日前20日將保單及回函寄回本公司保全處,以利後續作業。
-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規定【保險給付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故非投資型外幣保單限以匯款方式給付。
- 當受益人非為本公司任一保單之要、被保險人(含附約被保險人)時,需請受益人於給付到期日前20日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戶口名簿(省略記事)、居留證、護照影本等)予本公司保全處以利後續作業。
- 若保單有未償還之自動墊繳保費、利息或借款本息時,本公司將自保險金項下扣除,餘額再依保戶約定方式給付。
- 同一受款人同時有多筆款項且匯款帳戶相同時,將合併成一筆款項匯出。
各項年金/還本金給付時間及金額
生日年金
|
||
商品代碼
|
給付時間
|
給付金額
|
CEA
|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一年後,每逢被保險人生日時
|
保單年度第
2 - 5
年:保險金額的
1%
。
|
保單年度第
6 - 10
年:保險金額的
1.5%
。
|
||
CEB
|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一年後,每逢被保險人生日時
|
保單年度第
2 - 5
年:保險金額的
1%
。
|
保單年度第
6 - 10
年:保險金額的
1.5%
。
|
||
保單年度第
11 - 15
年:保險金額的
2%
。
|
生存保險金
商品代碼
|
給付時間
|
給付金額
|
AEC
|
每屆滿
3
週年給付一次
|
第
1
次為保險金額的
15%
。
|
ALI
、
ALR
|
繳費期滿時
|
生效日至繳費期間屆滿時應繳納的年繳保險費之和。
|
APC
、
QCW
|
每屆滿
3
週年給付一次
|
第
1
次為保險金額的
15%
。
|
CEA
|
屆滿第
5
、
10
保單週年日
|
屆滿第
5
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金額的
20%
。
|
CEB
|
屆滿第
5
、
10
保單週年日
|
屆滿第
5
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額金額的
10%
。
|
CWA
、
CWF
|
每屆滿
3
週年給付一次
|
保險金額的
5%
|
CWB
、
CWG
|
每屆滿
3
週年給付一次
|
保險金額的
10%
|
CWC
、
CWH
|
每屆滿
3
週年給付一次
|
保險金額的
15%
|
CWD
、
CWI
|
每屆滿
3
週年給付一次
|
保險金額的
20%
|
CWE
、
CWJ
|
每屆滿
3
週年給付一次
|
保險金額的
30%
|
CWK
、
N
|
每屆滿
2
週年給付一次
|
◎第一次領回基本保額的
8%
,每給付
3
次遞增
1%
。
|
CWL
、
ND
|
繳費期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
|
當年度保險金額的
5%
|
CWM
|
繳費期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
|
基本保額的
12%
|
DSC
|
繳費期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
|
按保險金額乘以
2.5%
所得之金額給付,累計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為上限。
|
FAP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第
1
至第
5
保單年度:係指保險金額乘以保單年度數乘以
0.33%
後所得之金額。
|
FCP
、
FCW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繳費期間屆滿日
(
含
)
前:保險金額的
5%
。
|
FBP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繳費期間屆滿日前:
◎繳費期間為10年期: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經過保單年度及乘以0.2%所得之金額。
◎繳費期間為20年期: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經過保單年度及乘以0.1%所得之金額。
|
FIP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繳費期間為
2
年期:
繳費期間為6年期:
◎繳費期間屆滿日前: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經過保單年度及乘以0.3%所得之金額。
|
FNP
|
第
6
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
|
保險金額的
2.8%
|
F2P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保險金額的
2.3%
|
FEP
|
自保險年齡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之保單週年日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109
歲之保單年度末止
|
年給付:
|
FFP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繳費期間屆滿日前:
◎繳費期間為6年期: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經過保單年度及乘以0.42%所得之金額。
◎繳費期間為6年期: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2.52%所得之金額。
|
FDP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前一保單年度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前一保單年度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1.8%
。
|
FHP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繳費期間內:
|
FGP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繳費期間屆滿日前:
◎繳費期間為6年期: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經過保單年度及乘以0.42%所得之金額。
◎繳費期間為6年期: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2.52%所得之金額。
|
IWE
|
繳費期滿後每屆滿
2
週年給付一次
|
基本保額的
20%
|
NE
|
繳費期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
|
生存保險金基準額的
5%
|
NEC
|
繳費期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
|
保險金額的
15%
|
NSE
、
SEL
|
繳費期間內屆滿第
4
、
6
、
8
、
10
、……以此類推之保單週年日
|
屆滿第
4
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金額的
10%
。
|
NWL
|
繳費期滿時
|
所繳保險費總和
|
QBP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繳費期間屆滿日前:
◎繳費期間為10年期: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經過保單年度及乘以0.2%所得之金額。
◎繳費期間為20年期: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經過保單年度及乘以0.1%所得之金額。
|
QCG
、
QCP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繳費期間屆滿日
(
含
)
前:保險金額的
5%
。
|
QEP
|
自保險年齡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之保單週年日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109
歲之保單年度末止
|
年給付:
|
QE8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依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前一保單年度對應之生存金給付率(請詳條款附表二)所得之金額。
|
QNP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繳費期間屆滿日
(
含
)
前:保險金額乘以保單年度數乘以
0.25%
所得之金額。
|
QSP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繳費期間屆滿日前:保險金額乘以保單年度數乘以
0.2%
所得之金額。
|
QIP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繳費期間屆滿日
(
含
)
前:保險金額的
5%
。
|
QHP
|
每屆保單週年日
|
繳費期間為
4
年期:
繳費期間為6年期:
◎繳費期間屆滿日前:前一保單年度之總保險金額乘以經過保單年度及乘以0.3%所得之金額。
|
W
|
每屆滿
5
週年給付一次
|
保額金額的
10%
|
W5B
|
每屆滿
5
週年給付一次
|
保額金額的
15%
|
W
|
每屆滿
5
週年給付一次
|
保額金額的
20%
|
WA@
、
WD@
|
繳費期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
|
當年度保險金額的
10%
|
WB@
、
WE@
|
繳費期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
|
生存保險金基準額的
10%
|
XWI
、
XWL
|
繳費期滿時
|
按契約應繳納之保險費總額給付
|
生育保險金
|
||
限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
|
||
商品代碼
|
給付時間
|
給付金額
|
APF
QWF
XWF
|
第
10
保單年度屆滿時,累積領取之生育金總額未達保險金額的
5%
時,補足差額。
|
補足保險金額
5%
的差額
|
健康檢查保險金
|
||
限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
|
||
商品代碼
|
給付時間
|
給付金額
|
APF
QWF
XWF
|
每屆滿
3
週年給付一次
|
保險金額的
0.3%
|
教育基金
|
||
商品代碼
|
給付時間
|
給付金額
|
IWD
IWE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8
歲時
|
基本保額的
50%
|
滿期保險金
|
||
本公司於給付滿期保險金後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
||
商品代碼
|
給付時間
|
給付金額
|
ADP
、
AEC
|
契約滿期日
|
當年度保險金額
|
AEI
、
AEN
|
||
ALI
、
ALR
|
||
APP
|
||
QWF
、
RNE
|
||
XWF
、
XWI
|
||
XWL
|
||
CEA
|
契約滿期日
|
保險金額的
80%
|
CEB
|
契約滿期日
|
保險金額的
70%
|
APF
、
CPE
、
EL
|
契約滿期日
|
保險金額
|
FSE
、
IE
|
||
LEB
|
||
LEC
、
LED
|
||
LEE
、
LEF
|
||
LEG
、
LET
|
||
LEU
、
LEV
|
||
MSP
、
NEL
|
||
NES
、
NSE
|
||
NSP
、
QEC
|
||
SED
、
SEL
|
||
FNE
|
契約滿期日
|
依第12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該金額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
3%
)後所得之金額給付
|
IWD
、
NTB
|
契約滿期日
|
領回所繳保費(按年保費計算)
|
NTL
、
QTB
|
||
ROT
、
RTB
|
||
TLB
|
||
LCR
|
被保險人年滿22歲之本附約期滿日。
|
投保年齡
0 - 3
歲:保險金額之
40%
。
|
投保年齡
4 - 6
歲:保險金額之
45%
。
|
||
投保年齡
7 - 9
歲:保險金額之
55%
。
|
||
投保年齡
13 - 14
歲:保險金額之
80%
。
|
||
MDD
|
契約滿期日,且未曾領取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保險金。
|
應繳保險費總和
|
NED
|
契約滿期日
|
按當時之「保險金額」對照其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期間」所得之總和的1.16倍
|
PAL
|
契約滿期日
|
領回累積所繳保險費總和
|
ROH
|
契約滿期日
|
領回累積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
TLD
|
契約滿期日
|
領回躉繳保費
|
養老保險金
|
||
商品代碼
|
給付時間
|
給付金額
|
RWA
RWB
|
繳費期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
|
保險金額的
12%
|
儲蓄保險金
|
||
商品代碼
|
給付時間
|
給付金額
|
LCR
|
被保險人的年齡到達約定之給付年齡,本公司於到達給付年齡當年度本附約訂立的週年日給付。
|
給付年齡滿
6
歲:保險金額
5%
。
|
給付年齡滿
9
歲:保險金額
10%
。
|
||
給付年齡滿
12
歲:保險金額
10%
。
|
||
給付年齡滿
15
歲:保險金額
15%
。
|
||
給付年齡滿
18
歲:保險金額
20%
。
|
繳費滿期保險金
|
||
商品代碼
|
給付時間
|
給付金額
|
APF
QWF
XWF
|
繳費期滿時
|
保險金額的
30%
|
IWG
|
繳費期滿時
|
保險金額
|
活力健康保險金
|
||
限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
|
||
商品代碼
|
給付時間
|
給付金額
|
PHA
|
每屆滿保單週年之日仍生存者,且於該保單年度內未曾發生可申領條款第九條至第十七條任何一項保險金之情事時。
|
依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的5倍
|
遞延年金
- 適用商品代碼:DAW、ISA、ESA、ESB
- DAW、ISA年金給付作業: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之生存期間,本公司依其給付週期(每年/每月)給付年金予被保險人。
- ESA、ESB年金給付作業:
- 年金給付開始日的60日前,本公司通知要保人是否選擇一次領回。
- 要保人需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30日前回覆本公司是否一次領回,若未回覆本公司則依條款逐年於保單週年日給付年金。
- ESA、ESB年金金額範圍:
- 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低於1萬元時,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 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高於240萬元時,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超出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要保人。
- ESA、ESB年金給付期間:
- 保證期間:本公司於給付到期日主動給付年金於受益人。另年金受益人得書面申請提前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按計算年金金額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貼現計算現值給付。
- 保證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需在應給付日後提供生存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省略記事】)向本公司申請。
- 於保證期間申請提前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者,於保證期間屆滿後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提供生存證明文件可再支領年金金額。
即期年金
- 適用商品代碼:FIA、SIA、QIA、RIA、FSA、RSA、QSA
- 年金給付作業:契約生效後,本公司立即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受益人,爾後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年金金額至保證期間結束。保證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持續給付年金金額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為止。
- 年金給付期間:
- 保證期間:本公司於給付到期日主動給付年金予受益人。另年金受益人得書面申請提前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按契約之預定利率貼現計算現值給付。
- 保證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需在應給付日後提供生存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省略記事))向本公司申請。
- 於保證期間申請提前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者,於保證期間屆滿後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提供生存證明文件可再支領年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