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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件申請方式及應注意事項
    1. 申辦各項客戶服務作業所需填寫之申請文件及申辦時間請詳「申請文件及時間一覽表」。
    2. 保戶可採以下較為方便的方式辦理各項保戶服務作業:
      • 親臨本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分公司、總公司櫃檯辦理。
      • 請區域主任協助辦理。
      • 請業務員協助辦理。
      • 郵寄文件至本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分公司、總公司辦理。
      • 由第三人(要、被保險人以外之他人)親至本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分公司、總公司櫃檯遞送文件辦理。
      • 透過電子商務網路服務辦理。
    3. 保戶親臨本公司櫃檯辦理時,請務必攜帶身分證正本(外籍人士請攜帶居留證正本)及相關應備文件。
    4. 採郵寄或由第三人遞送文件至本公司辦理時,除應檢附相關應備文件外,如為申辦下述保全項目時,請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 申辦保單借款、變更受益人、契約終止、契約撤銷、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請再檢附要保人身分證影本。
      • 申辦更換要保人:請再檢附原要保人及新要保人之身分證影本。
      • 申辦加保配偶/子女附約:請再檢附配偶/子女之身分證影本。
      • ※要保人未滿18足歲者,請檢附戶口名簿【省略記事】(或戶籍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要保人為法人,請檢附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
      • ※要保人為法人,請檢附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
      • ※要保人為外籍人士,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5. 當業務員未經由本公司通訊處或簽約之保經(保代)公司送件辦理時,請依郵寄辦理方式檢附相關應備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後續作業也比照郵寄件規則辦理。
    6. 各通路協辦送件之在職業務員應確實做好初審工作,並親見保戶(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於相關申請書簽名後,再於『保險業務員/經紀人/代理人』欄位見證簽章,並應按傳統型及投資型保單其遞送期限規範送達本公司受理,逾期需重新填寫。
    7. 申辦加保附約、增加保額、取消體位加費/變更體位等級、取消除外批註、復效等作業時,未經本公司通知而先行繳費者,本公司將逕行退還該筆已繳之保險費。
    8. 為保障保戶權益,本公司得視狀況與保戶電訪確認或派員親訪。例如:保單價值移轉或給付金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累積同業保額、高齡者、不識字者、簽名樣式(含網路投保/遠距行動投保/電銷投保件)、職業等級、特殊受益人指定、同時辦理更換要保人及借款/解約、健康及財務告知或其他核保需要..等。
    9. 對於新臺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交易,應依洗錢防制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應注意事項之規定申報、保存各項紀錄憑證、確認法人最終受益人。
    10. 若遇特殊情況經同意後得先傳真辦理,正本後續應於5個工作天內補全。
    11. 配合個資蒐集的有效性,凡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皆須為最新、完整、清晰可辨。
    12. 除透過業務員協助並由本公司通訊處或簽約之保經(保代)公司送件者外,如辦理過程中需照會補文件或補費或體檢時,本公司將逕行通知要保人。
    13. 新投保生效的保單欲申辦契約內容變更或保單借款時,請一併簽回「保單簽收暨保戶權益確認書」後方可辦理。
    14. 申辦各項保戶服務作業之相關生效日與遞送期限如下:
      • 申請辦理之變更項目若有規定特定申請時間或作業規則載有相關說明者,則以特定申請時間或作業規則說明為生效日。
      • 非投資型(台幣/外幣)保單: 保全變更受理及補全時間比照新契約,各種送件方式之遞送期限及生效日分述如下:
        • 直營通路:直營業務員必須自保戶填寫文件之翌日起3個工作天內送達營業處/通訊處受理,生效日為保戶填寫申請書之申請日期。
        • 經代通路:經代公司必須自保戶填寫文件之翌日起5個工作天內送達本公司全省各分公司行政科或總公司經代事業部,生效日為保戶填寫申請書之申請日期。
        • 金融通路:銀行保/經代必須自保戶填寫文件之翌日起7個工作天內送達本公司全省各分公司行政科或總公司金融通路事業部,生效日為保戶填寫申請書之申請日期。
        • 區域主任: 區域主任必須於保戶填寫文件之次1個工作天送達服務中心或分公司行政科受理,生效日為保戶填寫申請書之申請日期。
        • 採郵寄或由第三人遞送辦理:自保戶填寫文件之當日起1個月內送達本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分公司、總公司,並以該單位收件當日為生效日。
        • 保戶親臨本公司櫃檯辦理:以辦理當日為生效日。
        • 網路線上變更服務辦理:以申請當日為生效日。
      • 投資型(台幣/外幣)保單: 投資型商品凡涉及變動保單帳戶價值或保險費時,相關申請文件須於上班日每日下午3點前送達本公司全省各分公司行政科或總公司保全處,即以當日為生效日,逾時則以次一上班日為生效日;如因時效性需求,各通路以傳真方式受理時,須依下列原則處理。各種送件方式之遞送期限及生效日分述如下: 註:未涉及變動保單帳戶價值或保險費之申請,則比照前款傳統型保單之原則辦理。另若保單有申請「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價格適用日批註條款」者,則遞送時限請再詳閱「申請投資標的價格適用日批註」作業說明。
        • 直營通路:直營業務員將正本申請文件交單位助理受理,單位助理加蓋受理章後須分別於受理當日上午11點及下午3點將申請文件連同受理日報表傳真至全省各分公司行政科或總公司保全處,正本文件須於同日寄出。
        • 經代通路:經代公司單位助理受理正本申請文件並加蓋簽署人及受理章後,連同受理日報表傳真至全省各分公司行政科或總公司經代事業部,正本文件須於同日寄出。經代事業部收到傳真文件後加蓋經代事業部受理章,於當日下午3點前將文件親送保全處受理。
        • 金融通路:銀行保/經代受理正本申請文件並加蓋單位簽署人及受理章後,連同受理日報表傳真至全省各分公司行政科或總公司金融通路事業部,正本文件須於同日寄出。金融通路事業部收到傳真文件後加蓋金融通路事業部受理章,於當日下午3點前將文件親送保全處受理。
        • 區域主任:送達服務中心或分公司行政科受理當日為生效日。
        • 採郵寄或由第三人遞送辦理:於上班日下午3點前收件者,以當日為生效日,逾時則以次一上班日為生效日。
        • 保戶親臨本公司櫃檯辦理:以辦理當日為生效日。
        • 網路線上變更服務辦理:
          • 設定投資配比例、投資標的轉換、部份提領(贖回):於上班日當日下午4點前申請者,以當日為生效日,逾時申請者以次一上班日為生效日。 
          • 其餘變更項目:以申請當日為生效日 。
  • 填寫各式文書應注意事項
    1.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法定代理人須依本契約最後所載之簽名樣式親自簽名,倘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親自簽名,或有與約定最後所載之簽名樣式不符者,將予以退件。
    2. 未滿7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7歲(含)以上未滿18足歲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並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受監護宣告者,由監護人代為簽名;受輔助宣告者,則須由本人親自簽名並經輔助人簽名同意。
    3. 簽名樣式符合以下條件者,須經二位成年之見證人於樣式旁簽名方為有效。
      • 於110/12/01以後變更簽名樣式僅為印章者。
      • 簽章樣式為蓋指印者(請註明指印為何隻手指頭)。
      • ※見證人:限為櫃檯服務人員、區域主任、家屬(需檢附關係證明文件)、業務員。
      • ※保戶為高齡不識字者之見證人:限為櫃檯服務人員、區域主任、家屬(需檢附關係證明文件)。
    4. 填寫內容不得塗改,意思表示應求清楚明瞭,若有塗改需請要保人或申請人在更改處簽名,或重新更換申請書。
    5. 為保障保戶的權益,承辦單位得視狀況與保戶電訪確認或派員親訪,故請保戶於申請書上填寫並勾選本次申辦聯絡資訊及方便電訪時段。另若填寫的資訊非保戶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電話,請務必另行提出變更申請,以免影響保單資訊的接收。
    6. 「健康告知書」之有效期限,自填寫日起一個月內有效,逾期須重新填寫;另業務員協辦送件且申請加保附約者,業務員需另填寫前述表單右下方之「保險業務員核保報告書」。
    7. 其它應注意事項請參閱各式申請書之正面及背面相關說明。
  • 變更補繳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1. 台幣保單補費方式:
      • 持補費通知明細表至郵局繳納。
      • 持補費通知明細表至便利商店繳納(僅適用補費金額在5萬元以下)。
      • 持手機簡訊上的超商繳費條碼至便利商店繳納(僅適用補費金額在5萬元以下)。
      • 至全省7-11門市裡的ibon機台列印7-11超商繳費單繳納(僅適用補費金額在5萬元以下)。
      • 透過保戶專區線上繳費功能連線至全國繳費網繳費(僅適用傳統型保單)。
      • 透過保單專屬ATM繳款帳號轉帳(「繳費項目」請選擇「契約變更補費」)。
      • 若續期保險費以信用卡或銀行轉帳繳付(需公司已完成核印作業者),則變更補費即從該信用卡或銀行帳戶中扣款,若扣款一次不成功,則發二次照會請保戶於期限內採上述方式完成繳費(僅適用有效且辦理的變更項目非繳交超額(彈性)保險費之保單)。
    2. 外幣保單補費方式:
      • 請依補費通知明細表上所載之繳費資訊匯款至本公司外幣指定帳戶。
      • 若續期保險費以銀行轉帳繳付(需公司已完成核印作業者),則變更補費即從該銀行帳戶中扣款,若扣款一次不成功,則發二次照會請保戶於期限內採上述方式完成繳費(僅適用有效保單)。
    3. 有關保戶專區線上繳費功能說明,請詳繳費資訊->繳費管道說明->自行繳納->全國繳費網。
    4. 有關保單專屬ATM繳款帳號查詢,請詳繳費資訊->繳費管道說明->自行繳納->ATM自動櫃員機轉帳。
    5. 不接受使用信用卡償還保單借款本息或自動墊繳本息。
  • 退費給付方式說明
    1. 非投資型台幣保單:
      • 退費金額超過新台幣1,000元或該保單無下期應繳保險費時,開立現金支票或匯款退還要保人。未超過新台幣1,000元(含)者,則轉抵繳下期保險費。如不同意轉抵下期保險費, 可另以書面申請退費。
      • 若逾應繳費日始辦理之契約變更所產生之退費金額,將先直接扣抵當期應繳保險費, 如尚有餘額始辦理退費。如不同意扣抵當期應繳保險費,可另申請退費。
      • 若當期保險費以信用卡繳付且有以下退款情形者,該保險費將沖退至原信用卡:
        • 因猶豫期變更而需退還溢繳保險費。
        • 因契約變更而需退還整筆保險費。
        • 因契約變更需退還未到期保險費達新台幣5,000元(含)以上且該期保險費入帳日在3個月以內。
    2. 投資型台幣保單:
      • 退費金額超過新台幣100元時,開立現金支票或匯款退還要保人;未超過新台幣100元(含)且未註明退費處理方式者,則將逕行投入彈性保費。
    3. 外幣保單:
      • 一律以匯款方式給付,且限匯入要保人本人之外匯存款帳戶,不接受申請轉抵要保人任一保單之續期保險費,並請於申請書上註明匯款帳號或檢附存摺影本。
      • 要保人選擇的匯款銀行非本公司之「指定銀行」時,要保人應負擔相關匯款費用。
      • 如匯款失敗之原因非歸責於本公司時,要保人需負擔重新匯款之相關費用。
      • 匯款作業時間說明:(「T」代表本公司作業完成日)
        • 保戶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T+2個工作日匯至保戶帳戶。
        • 保戶選擇非本公司指定銀行:T+3或T+4個工作日匯至保戶帳戶(視各家銀行作業時間不同而有差異)。
        • 本公司指定銀行資訊 (進入連結網頁後,請選擇"銀行臨櫃繳納"及適用的幣別)。
      • 享有可轉換為即期年金商品之保單,於屆滿約定年限後,得指定將全部或部份退費金額轉入即期年金保單。
    4. 不論何種幣別之保單,其任何款項的支付皆不提供轉抵要保人新投保保單之首期保險費或繳交超額(彈性)保險費,但若契約約定得轉換為即期年金商品者,則不在此限。
    5. 不同保單但於同一天給付時,若有相同之受款人且匯款資料一致,本公司將合併成一筆款項給付之。
    6. 退費前如尚有未清償之自動墊繳保費或借款時,本公司無須通知,得逕行扣除後餘額再行給付。扣除款項順序為:自動墊繳本息->借款本息。
    7. 外幣保單匯款費用負擔對象一覽表:
      外幣保單匯款費用負擔對象一覽表
  • 體檢所需注意事項
    1. 申請加保附約或增加保障(含主、附約),已超過本公司新契約投保規則之免體檢限制時,必需提供可保性證明,並由本公司指定醫院及體檢項目,所發生之體檢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2. 申請復效、取消體位加費或降低體位等級所發生之體檢費用、取消除外批註,應由保戶自行負擔。
    3. 補繳體檢費用的方式:
      • 請至銀行匯款,本公司帳戶資料如下:
        【戶名】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第一銀行 (007)/中山分行
        【帳號】0931-011-2987
      • 完成匯款後,請在存根聯上註明保單號碼、姓名、電話傳真予承辦人員處理。
    4. 體檢者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前往本公司簽約之醫療院所進行檢查。
    5. 檢驗血液生化、肝功能、腎功能、血糖、甲狀腺功能、血脂肪等項目時,請空腹8小時以上。
    6. 女性請避開生理週期,懷孕婦女不可接受X光檢查。
    7. 基於審核需要,針對體檢報告、病歷等相關可保性文件,本公司得另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8. 本公司簽約之體檢醫院相關資訊可至全球人壽官網 www.transglobe.com.tw->保戶服務->特約體檢院所查詢。
  • 退件處理原則說明
    1. 符合下述情況時,承辦單位將逕行予以退件辦理: 
      • 申請加保附約、增加保額、取消次標準體加費、變更次標準體等級、取消除外批註、復效等作業未檢附健康告知書而影響核保評估者。
      • 簽名方式若與本契約最後所載之簽名樣式不符者。
      • 投資型保單申請變更的項目裡包含投資標的轉換或部份提領(贖回)時,若後續需照會通知體檢/生存調查/補全/補費者。
      • 塗改處未有要保人簽章者。
      • 申請時間或變更內容不符規定者。
      • 保單不適用申請的變更項目者。
    2. 本公司受理各項申請後,如有照會通知體檢/生存調查/補全/補費者,請於照會期限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將予以退件,且相關申請文件將不予退還。退件後如欲重新申請,需請保戶重新提供各項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3. 退件者,本公司將出具通知並載明退件原由通知送件業務員及要保人,且該次申請之全部項目皆不生效力。
  • 其他重要事項說明
    1. 申請加保附約前,請您務必先詳閱保險投保人須知。
    2. 為維護您的保險單相關權益,若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基本資料有所變更, 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投保目的已有所異動或需調整時, 請您主動與保險單業務員連絡或逕洽本公司客服中心辦理變更事宜。
  • 保險投保人須知
    一、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
    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1.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 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2.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各項申請文件及體檢表內各項,以及保險公司指定醫師 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都需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不能有過失遺漏、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 (例如: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應據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 以解除契約(不過,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3. 就健康保險,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謹此提醒。
    三、傳統型保險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投資型保險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但部分險種並無解約金。
    說明:
    1. 傳統型保險之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保險公司結算已繳付保險費扣除契約應分攤 保險給付成本及各項費用後,經主管機關核定,應返還要保人的金額。投資型保險之解約金係以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扣除當時未還清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
    2. 傳統型保險歷年的解約金標準,保險單上面都有記載,可以作為參考。 保險契約的終止,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請詳各保險單條款。
    四、除外責任。
    說明:
    1.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 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 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九條)。
    2. 此外在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
    五、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說明:
    1. 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保險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 的憑證。若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先行交付相當於第一期的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2. 傳統型保險之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有三十天的「寬限期間」,投資型保險則為當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 不足以支付當期的相關費用時;保險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有三十天的「寬限期間」, 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不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自動停止效力。
    3. 傳統型保險若保險單條款有保險費墊繳約定者,要保人得於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當其繳付保險費累積 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果續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公司可將保險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餘額後,自動墊繳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直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 保險費時,保險契約的效力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
      上述保險費的自動墊繳,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停止自動墊繳。
    4. 「停效」的保險契約,自停效日起二年內,要保人可以申請復效。停效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復效,要保人繳付復效保險費後, 保險契約自翌日零時起恢復效力;停效日起六個月後申請復效須經保險公司同意,且要保人繳付復效保險費後,保險契約 自翌日零時起恢復效力。
    5. 傳統型保險要保人未申請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保險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投資型保險於契約停止效力後如有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請詳各保險單條款。
    六、傳統型保險之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投資型保險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方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
    說明:
    1. 傳統型保險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可參考保險契約歷年解約金的開始年度)或投資型保險繳費累積達有保單 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可以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2. 不是投保後馬上就可申請借款,也不是可以借得已繳的全額保險費。
      ※請詳各保險單條款。
    七、投保時,各項申請文件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
    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你投保的內容,及維護你的權益,
    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八、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 仍應負保險責任。
    九、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說明:
    1.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
    2.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3.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十、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
    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1.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十一、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說明: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保險業應於收受 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保險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 者,申訴人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 OIU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1. 填寫各式申請書應注意事項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法定代理人須依本契約最後所載之簽名樣式親自簽名,倘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親自簽名,或有與約定最後所載之簽名樣式不符者,將予以退件。
      • 未滿7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7歲(含)以上未滿18足歲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並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 填寫內容不得塗改,意思表示應求清楚明瞭,若有塗改重新更換申請書。
      • 「健康告知書」之有效期限,自照會日起算(含補全、補費)一個月內有效,逾期須重新填寫。
      • 其它應注意事項請參閱各式申請書之正面及背面相關說明。
    2. 送件申請方式及應注意事項
      • 申辦各項保戶服務作業所需填寫之申請文件及申辦時間請詳「申請文件及時間一覽表」。
      • 保戶可以選擇以下較為方便的方式辦理各項保戶服務作業:
        • 親自到本公司全省各各服務中心、分公司、總公司櫃檯辦理(請務必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相關應備文件)。
        • 請業務員協助辦理並由營業單位送件。
        • 郵寄或由第三人遞送資料到本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分公司、總公司辦理。
      • 為保障保戶權益,本公司於保戶送件辦理契約撤銷、基本資料變更(生日/姓名/身分證明號碼)、變更受益人、保險金額之減少(含猶豫期變更)、提領增值回饋分享金、契約終止、保險單借款…等時,進行確認作業,故請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下;申辦更換要保人,則另請檢附原要保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另外將再視情況以E-Mail或電訪與保戶確認。
        • 自然人(至少需提供2種有效之證明文件)
          • 護照影本
          • 駕駛執照影本
          •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影本
          • 政府機關簽發之附有照片之有效身分證件影本
        • 法人:
          • 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核發之法人註冊證書正本(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六個月內簽發或於效期內之存續證明正本(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 組織章程正本
          • 董事、股東名冊及高階管理人員名單正本
          • 法人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聲明書【要保人或受益人為法人時適用】
          • 註:上述文件如與公司最後留存資料相同者,可檢附影本。
      • 各通路協辦送件之在職業務員應確實做好初審工作,並親見保戶(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於相關申請書簽名後於『保險業務員/經紀人/代理人』欄位見證簽名,並應按其遞送期限規範送達本公司受理,逾期需重新填寫。
      • 為避免不必要的理賠糾紛,申辦取消次體加費/變更次體等級、復效等作業時,未經本公司通知而先行繳費者,本公司將逕行退還該筆已繳之保險費。
      • 為保障保戶權益,本公司得視狀況與保戶電訪確認或派員親訪。例如:保單價值移轉或給付金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含等值外幣)、簽名樣式、特殊受益人指定、同時辦理更換要保人及借款或解約、健康及財務告知或其他核保需要……等。
      • 對於新臺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交易,應依洗錢防制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應注意事項之規定申報、保存各項紀錄憑證、確認法人最終受益人。
      • 配合個資蒐集的有效性,凡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皆須為最新、完整、清晰可辨。
      • 未透過業務員協助辦理並由營業單位送件者,如辦理過程中需照會補文件或補費或體檢時,本公司將逕行通知要保人。
    3. 生效日與遞送期限
      • 保全變更受理及補全時間比照新契約,各種送件方式之遞送期限及生效日分述如下:
        • AC通路:業務員必須自戶填寫文件之翌日起3個工作天內送通訊(營業)處受理,生效日為保戶填寫申請書之申請日期。
        • BR通路:經代公司必須自保戶填寫文件之翌日起5個工作天內送達本公司全省各分公司行政科或總公司業務規劃行政處,生效日為保戶填寫申請書之申請日期。
        • FID通路:銀行保/經代必須自保戶填寫文件之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送達本公司全省各分公司行政科或總公司銀行保險部,生效日為保戶填寫申請書之申請日期。
        • 採郵寄或由第三人送件辦理:戶填寫文件之當日起1個月內送達本公司全省各分處、分公司、總公司,並以該單位收件當日為生效日。
        • 保戶親臨本公司櫃檯辦理:以辦理當日為生效日。
      • 申請辦理之保戶服務作業項目有規定特定申請時間者,則以特定申請時間為生效日。
    4. 變更補繳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 變更補費:請依補費通知明細表上所載之繳費資訊匯款至該商品外幣指定帳戶。若續期保險費以銀行轉帳繳付(需公司已完成核印作業者),則變更補費即從該銀行帳戶中扣款,若扣款一次不成功,則發二次照會請保戶於期限內依補費通知明細表上所載之繳費資訊匯款至該商品外幣指定帳戶。
      • 復效保費:經核保後通知補費,請依補費通知明細表上所載之繳費資訊匯款至該商品外幣指定帳戶。
    5. 退費給付方式說明
      • 一律以匯款方式給付,且限匯款至要保人本人之帳戶,不接受申請轉抵要保人新投保保單之首期保險費或任一保單之續期保險費。
      • 若逾應繳費日始辦理之契約變更所產生之退費金額,將先直接扣抵當期應繳保險費,如尚有餘額始辦理退費。如不同意扣抵當期應繳保險費,可另以書面申請退費。
      • 應負擔相關匯款費用;如匯款失敗之原因非歸責於本公司時,要保人需負擔重新匯款之相關費用。
      • 不同保單但於同一天給付時,若有相同之受款人且匯款資料一致,本公司將合併成一筆款項給付之。
      • 退費前如尚有未清償之自動墊繳保費或借款時,本公司無須通知,得逕行扣除後餘額再行給付。還款順序為:自動墊繳本息->借款本息。
      • 指定匯款帳戶若為境外銀行(OBU者,請再檢附FATCACRS身分聲明書【保全作業-個人(法人)適用】及相關文件
      • 匯款作業時間說明:
        • 選擇境內銀行(DBU:本公司作業日+2~3個工作日。
        • 選擇境外銀行(OBU:本公司作業日+3~5個工作日。(視各家銀行作業時間不同而有差異)
      • 匯款費用負擔對象一覽表:
        收取費用之銀行
        費用負擔對象
        匯款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
        匯入銀行手續費
        匯出銀行
        國外中間銀行
        匯入銀行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費及利息、 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 補繳短繳保險費
        要保人 / 受益人
        要保人 / 受益人
        本公司
        1.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2.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
        3. 本公司償付解約金
        4. 本公司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5. 本公司交付保險單借款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 受益人
    6. 體檢所需注意事項
      • 申請復效、取消次體加費或降低次體等級所發生之體檢費用,應由保戶自行負擔。
      • 基於審核需要,針對體檢報告、病歷等相關可保性文件,本公司得另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7. 退件處理原則說明
      • 取消次體加費/變更次體等級、復效等申請作業,若資料不全而影響核保評估時,本公司將逕行予以退件;未經本公司通知而先行繳費者,本公司將逕行退還該筆已繳之保險費。
      • 簽名方式若與本契約最後所載之簽名樣式不符者,承辦單位將逕行予以退件。
      • 退件須重新填寫各項申請書(不接受原退件之申請書)始可受理。
      • 當本公司受理各項申請後,如有照會通知補全/補費者,請於照會期限內完成補全/補費,逾期未完成者將予以退件,且相關申請文件將不予退還。退件後如欲重新申請,需請保戶重新提供各項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 凡退件者,本公司將出具通知並載明退件原由通知送件業務員或要保人,且該次申請之全部項目皆不生效力。
    8. 作業完成通知方式
    保 險 契 約 變 更 項 目
    變更完成通知方式
    • 補發保單
    • 簡訊
    • 保險契約變更完成通知書(批註書)
    • 重製保險單
    • 基本資料變更(生日、性別)
    • 保險金額之減少
    • 變更次體等級費率
    • 簡訊
    • 保險契約變更完成通知書(批註書)
    • 保險單.首頁
    • 解約金表

    • 基本資料變更(姓名)

    • 簡訊
    • 保險契約變更完成通知書(批註書)
    • 保險單.首頁
    • 基本資料變更(住所、電話、E-Mail、身分證明號碼、國籍)
    • 變更續期繳費方式
    • 變更受益人
    • 更換要保人
    • 復效
    • 提領增值回饋分享金 
    • 簡訊
    • 保險契約變更完成通知書(批註書)
    • 保單移轉通知(通知原要保人其保單相關權利義務已移轉予新要保人)
    • 保單借款
    • 契約終止/撤銷
    • 簡訊
    • 給付通知書
    說明:

        1.保險契約內容變更完成通知書(批註書):列出本次申辦變更之項目摘要內容。

        2.保險單.首頁:列出投保內容(但不含未解約金…等其他面頁內容)

       3.結案後之通知文件,統一由保全處依下表規則逕行寄送至要保人住所地址或電子信箱或行動電話,但若要保人另有約定遞送方式,
            則從其約定辦理。
    圖片說明

    ● 申請文件及時間一覽表
           申請文件及時間
    申 辦 時 間
    契約內容變更 申請書(OIU)
    匯款約定書
    保險單
    身分證明文件
    保險費付款授權書
    健康告知書
    體檢報告書
    財務狀況告知書

          

           
    猶豫期變更
    寄送或交付保險單的翌日起算二十一日內
    V
    V

    V
     
     
     
     
     
    契約撤銷
    寄送或交付保險單的翌日起算二十一日內

    V
    V
     
     
     
     
    需檢附:終止/撤銷申請書
    基本資料變更 ( 住所 ...)
    隨時
    V
     
     
     
     
     
     
     
    可傳真辦理 需檢附: FATCA CRS 身分聲明書
    基本資料變更 ( 生日 ...)
    隨時
    V
     
     
    V
     
     
     
     
     
    變更續期繳費方式
    應繳費日前一個月
    V
     
     
     
     
     
     
     
    變更受益人
    隨時
    V
     
     
    V
     
     
     
     
    需檢附: FATCA CRS 身分聲明書
    更換要保人
    隨時
    V
     
     
    V
     
     
    需符合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
    需檢附: FATCA CRS 身分聲明書
    當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 同一人時,請於申請書之其他欄加填被保險人通訊資料
    變更主約 ( 減少保額 )
    隨時
    V
    V
     
    V
     
     
     
     
     
    復效
    停效 2 年內
    V
     
     
     
     
    V
    停效二年以上不得申請
    當要、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請於申請書之其他欄加填被保險人通訊資料
    變更次體等級費率
    屆滿批註年限後之保單週年日
    V
     
     
     
     
    V
    取消除外:隨時
    提領增值回饋分享金
    隨時
    V
    V
     
     
     
     
     
     
     
    補發保單
    隨時
    V
     
     
     
     
     
     
     
    工本費 NT $300
    變更 FATCA 身分
    隨時
     
     
     
    V
     
     
     
     
    需檢附: FATCA CRS 身分聲明書
    變更 CRS 稅務居住者 身分
    隨時
     
     
     
     
     
     
     
     
    需檢附: FATCA CRS 身分聲明書
    契約終止 ( 解約 )
    隨時

    V
    V
     
     
     
     
     
    保單借款
    隨時

    V
     
    V
     
     
     
     
     
    電子化通知服務
    隨時
    V
     
     
     
     
     
     
     
     
    備註:( ü )代表必備文件  (*)代表非必備文件  (▲)代表增加保障或需視變更情況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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