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之配套說明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新修正之「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以下稱示範條款附表)及配套措施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實施。
本公司109年1月1日前已銷售之長年期傷害保險商品有效契約及一年期保證續保傷害保險商品有效契約,自109年1月1日之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以事故日為準)即適用示範條款附表從新從優辦理;一年期以下非保證續保之傷害保險商品(含有效契約及新契約),於109年1月1日後之該保單年度內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以事故日為準)亦適用示範條款附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