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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部分沿革及適用時間:

總統令 公布時間
生效時間
條文內容
保險商品喪葬費用保障額度
90/7/9
90/7/11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
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1. 91/12/31(含)以前為新台幣100萬元。
2. 92/1/1起調整為新台幣200萬元。
99/2/1
99/2/3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不適用喪葬費用。
107/6/13
107/6/15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不適用喪葬費用。
109/6/10
109/6/12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 109/6/12~112/12/31喪葬費用不得超過新台幣61.5 萬元。
2. 113/1/1起 喪葬費用不得超過新台幣69 萬元。

2.      全球人壽於9921日發函通知銷售通路自9923()起停止銷售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含死亡保障之保單。

3.      全球人壽於109611日發函通知銷售通路自109612()起,修正「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有關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之保險給付約定,並調整該商品最高投保限額為61.5萬元。(註:QWX已於112/9/25停售)

4.      要保人可為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選擇投保或加保含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適用商品請詳下表:

          要保人可為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選擇投保或加保含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適用商品表.pdf